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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23年森林防火命令的通告

发布时间: 2022- 12- 30 04: 38浏览次数: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2023年森林防火命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明确森林防火期。2023年全森林防火期为11日至531日,其中21日至531日为森林高火险期。

二、划定森林防火区。威远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森林、林地及其林缘周边距离50米范围内为森林防火区(城市市区除外)。

三、适时发布禁火令(封山令)森林防火期或非森林防火期,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县人民政府应当适时发布禁火命令(封山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必要时对高火险区实施封山管理,除封山区域内居民和森林防灭火有关工作人员外,其余人员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进入

四、严格野外火源管控。森林防火期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祭祀、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烧蜂、烧山驱兽、电猫狩猎、火把照明、生火取暖、野炊、烧荒、烧地边、烧田埂、焚烧秸秆、烧灰积肥、焚烧垃圾及其他野外用火。

(二)确需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生产用火的,应当向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用火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明确现场责任人的前提下组织实施。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演习、演练等活动的,应当经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三)按规定在林区要道、国有林场、各类自然保护地、景区等出入口设立检查站(卡点)森林防火警示牌预警信息提示牌“防火码”配备火源探测器。凡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扫码登记,接受防火检查,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火车、机动车等司乘人员严禁在森林防火区丢弃火种火源。

凡违反以上规定和县人民政府禁火令的单位和个人,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烧纸吸烟等违规用火的,一律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或者拘留等行政处罚;公职人员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对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领导干部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实施分期分区精准管控。各镇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火险等级、火险区划等实施分期分区精准管控,明确森林防火责任区域和职责任务,落实村民挂牌轮流值班和巡山护林员制度,实行网格化管理。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被监护人野外用火、玩火。

森林防火期内,各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定期深入基层一线检查指导;遇森林高火险期时,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和成员单位负责人带队下沉一线包干蹲点指导,实行包镇、镇包村、村包组、组包户、户包人、护林员包山。林业主管部门、国有林保护管理单位加强防火检查和巡山护林,封住山、堵住车、管住人、看住火。

六、依法落实防灭火责任。人民政府全面执行森林防灭火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结合林长制落实“第一责任人”防控责任;要落实属地领导责任、部门行业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管理单位主体责任,以及联防联控责任;林区毗邻单位签订联防协议,落实联防责任,协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防灭火工作。

森林防火期内,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和责任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各类扑救队伍做好扑火准备。一旦出现火情,第一时间采取措施疏散转移受威胁群众和保护重要设施的安全,按规定启动应急预案响应,在具备条件和扑火人员安全有保障的前提下,立即采取安全有效的措施有序组织开展扑救,控制火情,防止蔓延,减少损失。

七、强化宣传教育。镇、县级相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火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公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能力,做到有火不成灾,有灾无伤亡。

八、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镇、县级相关部门要组织开展全方位、拉网式森林火灾隐患大排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公安、林业等部门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火,严格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做到每案必查,每案必究。凡发生重大及以上人为森林火灾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一律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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