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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威远县2022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 2022- 03- 17 11: 50浏览次数: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21〕11号)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方向)的通知》(川财农〔2021〕166号)

二、享受补贴的对象

1.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享受补贴的农民要做到耕地不撂荒,地力不降低。补贴对象的相关政策规定:

2.农民承包地委托他人代耕代种或实施流转的,补贴资金原则上由原土地承包户领取,并承担耕地地力保护责任。代耕代种或流转双方在合同(协议)中对补贴归属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

3.对承包方身份虽已转变为非农业户口但实际拥有土地承包权的,耕种土地符合条件的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4.针对部分家庭成员发生变动的,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因婚姻、出生、死亡、升学、参军、外出务工、服刑等原因引起家庭成员变动的,不影响承包合同的效力”规定,其承包权仍然不变,继续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不能享受补贴的对象

针对整体消亡户承包的耕地,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承包期内,承包方整体性消亡的,发包方应当依法收回其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规定,承包方不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四、五保户是否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针对五保户承包的耕地,按照《四川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承包土地的权益应当受到保护。实行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将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收益归该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所有;实行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签订协议,对其承包土地的经营、使用、管理作出规定”的规定,实行分散供养的,补贴资金归五保户所有;实行集中供养的,按其与供养服务机构签订协议执行,协议未对此作约定的,补贴资金归五保户所有;五保户承包地依法收回集体的,不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五、不纳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范围的耕地

1.国有农(林、茶、桑)场、科研院所、农村集体等单位未发包耕地(含自留地)不纳入补贴范围。土地发包程序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针对整体消亡户承包的耕地,按规定发包方应收回但未收回的,应作为集体机动地进行管理,不纳入补贴范围。

2.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享受退耕还林(草)补贴的土地,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六、暂时不纳入补贴范围,经申请、验收合格后可纳入补贴范围的耕地

1.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主要目的是落实“藏粮于地”战略,保护和提升粮食生产能力,种植药材、花卉、苗木等的耕地,种植果树、茶树和林木且耕作层未破坏的耕地,只要属于耕地的范畴,无论是耕种粮食作物还是经济作物,均可申领补贴。对耕作层被破坏、地力受影响且短时间内难以恢复的耕地,如挖塘养殖(稻渔综合种养除外)和用于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的设施农业等,在恢复耕种未达到地力保护标准以前不能申领补贴,地力恢复达标后可申领补贴。

2.非农业征(占)用(包括临时占用、租用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不得享受补贴。对非农业征(占)用(包括临时占用、租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复垦的,经国土、环保、农业等部门认定符合要求后,纳入补贴。

七、取消次年补贴发放资格的耕地范围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21〕11号)、《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1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川财农〔2021〕16号)的要求,对抛荒一年以上的,取消次年补贴资格。

、执行标准

2022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标准待各村、镇通过阳光审批平台申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与上级下达总资金,经阳光审批平台测算出补贴标准。

九、申报录入及发放流程

1.由各村经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资格审批系统对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农户和耕地面积进行录入、并将数据及时公示(公示时间合计不得少于七天);

2.各镇负责在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资格审批系统中对各村录入的面积数据、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农户信息进行汇总、核实,并将汇总数据及时公示(公示时间合计不得少于七天);

3.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财政局将补贴面积审批表,报县政府审批同意后,县财政局根据补贴总面积和上级下达补贴总资金额度,计算补贴标准后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资格审批系统将补贴面积、标准数据返回县农业农村局进行核查、下发、公示;

4.各镇收到县农业农村局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资格审批系统下发的面积、标准数据后进行核对、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天);

5.县农业农村局通过“一卡通”管理平台向县财政局申报补贴资金,通过县财政局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划拨到金融服务机构(农商银行),金融服务机构于6月30日前通过社会保障卡“一卡通”一次性将补贴资金兑付到户,农户凭社会保障卡到本镇银行领取补贴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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